宋俊俊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后时效期间内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获支持
来源:宋俊俊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8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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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和李某于2002年7月结婚登记,婚后李某到异地工作并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两年多,后被陈某发现,李某遂到法院起诉离婚,陈某不同意,但是法院认定双方已分居长时间且感情确已破裂,判决双方离婚。离婚后9个月陈某渐渐恢复自己的情绪,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。李某以没有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最终经过律师的努力,找依据,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 …… 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……”,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“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,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”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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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俊俊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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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宋俊俊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301*********5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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