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某和李某于2002年7月结婚登记,婚后李某到异地工作并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两年多,后被陈某发现,李某遂到法院起诉离婚,陈某不同意,但是法院认定双方已分居长时间且感情确已破裂,判决双方离婚。离婚后9个月陈某渐渐恢复自己的情绪,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。李某以没有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最终经过律师的努力,找依据,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 …… 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……”,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“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,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”,